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典当关系双方的权利崔继山典当是一个古老而又新兴的行业。说其古老,典当在我国东汉时期就已经出现,距今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说其新兴,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典当业在中国大陆被取缔,直到 1987 年 12 月,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成立,这一古老的行业才又出现在中国大陆。此后,典当行的数量、从业人员、经营规模迅猛进展,典当合同关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十分常见而又重要的经济关系。然而,针对这一重要且进展迅猛的经济关系,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权利义务不清、司法裁判不统一的现象相当突出,致使相关当事人无所适从。本文拟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批复等入手,对典当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明确,以指引当事人在典当关系中恰当的行使权利。与典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典当是典与当的通称,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区分典与当,而是将传统的典与当统称为典当。一、当物估价金额不足 3 万元 依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人的核心权利是:1、取得当金;2 在续当期内典赎回典当物。典当行的核心权利是:绝当后处置典当物。从典当行角度来讲,典当期限届满,假如五日内典当人行使赎当权的,典当行除可以要求典当人支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假如典当(包括续当)期限届满,典当人不赎当,典当行可否要求典当人支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逾期的相关费用呢?或者说要求典当人赎当呢?答案是否定的。赎当、续当是典当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无权要求典当人赎当或续当,其只能在绝当时处分典当物。绝当后典当行不处分典当物,反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典当人支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逾期的相关费用,就没有法律根据和法理基础,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同样如典当行迟迟不处分典当物,致使产生高额利息、综合费及逾期利息,转而以典当物价值不足以抵偿上述损失,而要求典当人赔偿的请求,同样也是无理的。上述损失是典当行不及时行使权利而造成的,典当的过错不能由典当人担责。从典当人的角度讲,绝当之时其赎回典当物的权利丧失,其不能再要求赎回典当物。绝当前,其有权赎回典当物,在其向典当行支付相关各项费用后,典当行有义务返还典当物。假如典当行已经处分了典当物或因保管不善致使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