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原、被告之间土地互换口头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
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本案原、被告互换土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双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持续耕作二十几年,故认为该土地互换合法有效
2、原、被告土地互换时是否约定期限
首先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0 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35 条的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
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
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
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的规定,仅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2 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 232 条规定处理
本案原、被告对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应确定该合同期限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
原、被告互换土地后是否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土地互换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进行土地变更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