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该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酬劳的合同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鉴定、印刷、测绘等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根据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工作成果并给付酬劳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还负担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并移交定作物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而言,定作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酬劳
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或约定不明的,定作人应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酬劳,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部分交付的,承揽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相应支付部分酬劳
定作人未根据约定期限支付酬劳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保证承揽人实现其酬劳请求权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其留置权要受到限制:第一,假如承揽人加工承揽的对象是不动产,承揽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动产;第二,在由承揽人提供加工材料的定作合同中,假如认为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实际上承揽人也无法行使留置权
因为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的动产;第三,假如双方在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承揽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