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解读(转)不出所料,在劳动合同法大量偏向劳动者之后,5 月 9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作了一些弥补
一、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不再惩处单位 员工入职后 1 个月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1 个月后单位即没有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 2 倍工资,此时假如员工仍然拒绝签订的,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二、非员工原因变更单位的,应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对于现在问题很大的多单位联合体问题,这次作了很合理的解释:非员工方面原因,转到新单位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一点与上海以往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只要能确认员工是因为单位的一些原因才换公司的,工作年限确认为连续的
三、承认卷帘条款效力 单位与员工可以约定到期后自动延续的合同
此类合同到期后假如双方都无异议,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就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但假如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员工 2 倍工资
这一点是与我之前的主张不同的
此外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支付经济补偿、又不办离职,继续用劳动者的,视为续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假如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员工 2 倍工资
四、法定延续劳动合同后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情形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也发生自动延续,此类人员延续过程中连续工作年限满 10 年了,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签订
五、明确了专项培训的含义 单位一次性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为 1 名员工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