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理顺了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动关系建立三者之间的关系。即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推断标准是“用工”,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简言之,用工则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则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关系建立三者关系理顺后,也导致了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分离。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之前签订,也可以在用工之后签订。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则有相应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必须注意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要求。一、用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前,用工在后的情形,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为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签订早于劳动关系建立。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至用工之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原因是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如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用工之前,“劳动者”生病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劳动者”医疗期,也不需要给病假工资。再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用工之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假如有违约责任的,只需承担违约责任即可。简言之,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至用工之日这段时间,适用的民事法律领域的合同法的规则,不适用劳动法。二、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宽限期。但是这一个月也是法律规定的底线,即用人单位用工的,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倘若在一个月宽限期内,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书面通知义务和暗含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三、用工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可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