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19960702 【实施日期】 19960702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年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收(聘)、录用人员时,从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办理招收(聘)录用手续时,劳动者应出示求职证或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15日内办理有关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