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促进产业发展,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2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 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 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 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 15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