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 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 8 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 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5]109 号);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1 年 7 月 28 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 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 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 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 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 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 T0221-200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 (UDC- 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 T1012-2000); 上列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