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管理科科长是 X 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煤炭销售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科科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管理科科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 X 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 X 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煤炭销售、过程中,仔细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等规定。第 2 条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第 3 条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第 4 条根据 x 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二、责任追究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管理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四)拒不执行 X 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 x 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6 条 x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管理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x 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 x 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 x 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7 条 经营管理科科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 x 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8 条 x 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9 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0 条 经营管理科科长分管的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主要责任。第 11 条 经营管理科科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 12 条 在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管理科科长负领导责任。第 13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