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矿车修理工是使用机具,对矿车进行定检、维修保养、修复及清车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根据大规程施工
矿车修理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第 1 条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第 2 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 3 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 4 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 5 条 掌握 x 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 6 条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
第 7 条熟悉矿车修理、清理设备性能、操作要求,并能正确操作
第 16 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
第 17 条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
第 18 条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 19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第 2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车修理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① 偷工减料、私自修改维修工艺、对矿车维修配件质量不进行鉴别而盲目使用的;② 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③ 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④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⑤ 拒不执行 x 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 x 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2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