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对于采用延期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本利和)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金数)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科目。(分摊用实际利率法) 【教材例14-23】20×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 000 000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 6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4 000 000×(P/A,r,5)=16 000 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 000 000×4.1002=16 400 800>16 000 000 当r=8%时,4 000 000×3.9927=15 970 800<16 000 000 因此,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