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决定立案之后,为查清涉嫌违法行为人是否确有违法行为以及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展开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证据的工作。 调查取证是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执法人员通过依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提取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物证检验或鉴定等活动,依法收集各种相关证据,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是办案人员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办案的关键所在。在法治社会,无论是刑事侦查人员还是行政执法人员,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从不同角度认定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离开了证据,认定或证明案件事实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证据是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本源,收集证据、保存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是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最基本的工作。一言以蔽之,“办案”就是“办证据”。 一、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调取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证据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证据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和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证据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决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决定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决定和依法裁量。另一方面,证据也是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得以维持或撤销的关键。当事人不服农业行政处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时,法院会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若不能满足上述特征,则该证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真实性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不是人主观想象的,也不是伪造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真实性要求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者人们的想象、假设、推断和感受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判断往往需从其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进行认定。 2.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