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 TZ 4—2011 代替TZ 4—2006 生产条件审查 2011-07-22 发布 2011-07-22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TZ 4—2011 I 前 言 本通则是对 TZ 4—2006《生产条件审查》的修订
本通则与 TZ 4—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调整了生产条件的要求,由原来的 15 条变成了 27 条,其中关键条款 7 项; ——修改了单项审查结果和综合审查结论的判定规则; ——增加了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F 和附录 G,修改了原附录 B
本通则自实施之日起代替TZ 4—2006
本通则提出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本通则归口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本通则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本通则主要起草人:郝文录、宋英、曲桂宝
TZ 4—2011 生产条件审查 1 范围 本通则规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企业生产条件的要求、结论判定、审查程序和要求
本通则适用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推广鉴定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
2 生产条件要求 2
1 总要求 2
1 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有固定办公场所,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生产经营 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 1) 2
2 企业应建立并保持满足本通则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形成书面文件
3 企业应有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a)确保贴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的产品符合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要求; b)建立制度,确保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c)建立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确认,不加贴农业机械推广 鉴定标志
4 企业应明确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重要岗位的上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