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6]23 号 为 了 做 好 农 村 合 作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产 风 险 分 类 工 作 , 根 据《 贷 款 风 险 分 类 指 导 原 则 》 ( 银 发 [2001]416 号 ) 、《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 款 风 险 分 类 工 作 的通知》( 银 监发 [2003]22 号 ) , 制定本指 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 一 ) 风 险 原 则
风 险 分 类 应 以 信 贷 资 产 的 内 在 风 险 为 主 要依 据 , 逾 期 情 况 只 作 为 重 要 参 考 因 素
内 在 风 险 是 指 潜 在 的 、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 风 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