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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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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公用电信网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互联管理,保障电信网间通信畅通,结合我省电信网间互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包括电信网间互联组织机构、电信网间互联例会制度、电信网间互联备案制度、电信网间互联报告制度、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制度、电信网间互联网络管理制度和电信网间互联通报制度。电信网间互联包括新设互联点、网间互联中继扩容、网间业务开放、局数据调整等。一、电信网间互联组织机构(一)为加强对我省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领导,省通信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电信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二)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成立电信网间互联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计划建设、运行维护、市场经营、计费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同时明确具体承办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市级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电信网间互联工作。二、电信网间互联例会制度(一)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时间、地点届时通知),主持召开由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参加的电信网间互联工作会议,学习信息产业部有关电信网间互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通报网间互联情况,研究解决网间互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网间互联工作。(二)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召开由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网间互联牵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网间互联工作情况通报会(时间、地点届时通知),协调解决网间互联中存在的问题,通报电信网间运行质量情况及网间通信主要障碍处理情况等。对于出现重大网间通信障碍的,邀请相关省级公司分第1页共6页管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市级分公司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三)各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应不定期召开相应会议,研究解决网间互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电信网间互联备案制度(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应将网间互联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二)各电信运营企业(含专用电信网单位)省级公司,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或网络运行情况,在向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提出互联申请时,应当面提交互联书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互联工作开始启动。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备案材料:1、互联申请;2、互联技术方案;3、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通信设施、设备配置情况;4、互联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及资金保障等。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下列备案材料:1、互联申请;2、网络运行情况;3、互联技术方案;4、工程进度与资金保障等。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审查,向互联申请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予以备案的,以备案通知上所确定的时间启动互联工作;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拒绝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的互联要求。电信网间互联工作启动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就启动的网间互联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每次互联协商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或经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三)两个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或电信运营企业与专用电信第2页共6页网单位之间达成的互联有关协议,均由省级公司签订,被授权的市级分公司可以签订省级公司协议的补充协议。为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掌握协议内容,协议签订双方在协议签订的10个工作日前,应将协议初稿报省通信管理局初审。1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意见的,视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省通信管理局认为有关条款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通知双方企业,双方应修改协议初稿。(四)各电信运营企业间及各电信运营企业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签订的互联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五)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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