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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 投标函报价大写失误不当处理[ 背景 ] 某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为980000 元函 ( 正本 ) 投标报价 -栏,投标人疏忽大意,填写的内容为: 政拾拥万万元人写) ,多写了个万字。 而在其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合计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填写H 均为 9800000 元,招标人在开标会上要求该投标人改正,结果该投标人将投标总报价改正为政拾制万元人民币( 大写 ) 。评标结果为该投标人中标,其他投标人不服并向有关行监督部门投诉。[ 问题 ] (1) 开标过程中,招标人是否有权利同意投标人对报价填写差错进行修改? (2)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此事进行澄清? [ 分析 ] 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的权利仅是依据投标文件公布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开标内容,没有评审、,比较和判断权利。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划牛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号令 )第五 T 一条又进一步对可以澄清的范围与内容作了规定,即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处理投标文件中的差错提供了解决途径。[ 参考答案 ] (1) 开标会议上, 招标人没有权利同意投标人进行投标差错的更正,因为开标会议上招标人的权利仅是依据投标文件公布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开标内容,没有评审、比较和判断权利。(2)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本案关键是投标函( 正本 ) 填写内容 " 政拾拥万万元人民币( 大写 )" 一项 是否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该不属于。同时,也不能判断其为明显的文字错误,所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没有权利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 案例 2] 开标过程中当事人行为分析[ 背景 ] 某建设项目经批准组织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为60 日,在规定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召开了开标会议,共有四家投标人投标。开标会上,招标人首先宣读了评标办法,A 公司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招标单位在开标现场公布的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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