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 避免企业财产损失,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7-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 挖掘作业办理挖掘作业许可票,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 0
5m 除外),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提高审批等级
挖掘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一)挖掘作业许可票分级审批:一级:挖掘深度在 0
5m(含 0
5m)-3m,由基层队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基层队长;(无基层队级,执行二级管理)二级:挖掘深度在3m(含 3m)-6m,由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三级:挖掘深度在 6m(含 6m)以上,由二级单位级进行审批,批准人为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二)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由作业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外部项目由外部项目部组织审批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挖掘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 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挖掘作业培训, 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并提出改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