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 某市人民医院是依法设立登记的医疗组织
2024 年 3 月 24 日,谢某因冠心病到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 2024 年 4 月 4 日出院
其间,为处理其心脏冠状动脉窄的疑问,某市人民医院拟在心脏两支狭隘处各植入一个美国进口的带药物涂层的支架
后该医院未经谢某及其家族赞同,把一个从荷兰进口的不带药物涂层的支架植入原告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远端,而这种不带药物涂层的支架植入原告血管后血管的再狭隘率为带有药物涂层支架的十倍
谢某以为该医院损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在其心脏埋下严峻病况危险
后谢某以某市人民医院对他供给药品、医用资料和医疗效劳有,应承当双倍的损害补偿职责提起诉讼
【不合】 过程中,环绕谢某与医院构成的的性质确定及是不是支撑双倍补偿的疑问,构成了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医疗效劳合同归于商业合同,谢某是当然的,因而应当支撑谢某双倍补偿的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医疗效劳合同不归于商业合同,也就不存在诈骗的疑问,谢某的双倍补偿恳求于法无据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由于,某市人民医院是非营利性医疗组织,不是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其向社会供给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效劳,不是商业效劳,医疗效劳合同纠纷不适用《花费者权益维护法》
《》第二条规则: 花费者为日子花费需求采购、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三条规则: 经营者为花费者供给其出产、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效劳,应当恪守本法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花费者权益维护法的起点和着要点在于通过标准经营者的做法,维护花费者在采购、运用产品和承受效劳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该法中所指的效劳,是经营者为猎取经济利益而供给的商业性效劳
本案中,人民医院的性质,是不是属 经营者 ,是决议是不是运用花费者权益维护法的要害
从该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