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议的重要性,谈售后回购税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国税函(2024)875 号文规定:采纳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销售按正常销售处理,回购时按采购处理
但是,在“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不能确认为收入
二、问题提出 1、什么是“有证据表明”
我认为,证据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来显现
还有,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还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现在税务处理中也提倡这个
2、什么是“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的确认条件,就是确认收入的 4 个条件
当然,税法的确认条件与会计准则的四个确认条件相比,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规定
三、应用举例 [例]某金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2008 年 5 月 1 日,该金楼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珠宝首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 10000 元,增值税额 1700 元
协议规定,该金楼应在 9 月 30 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 元(不含增值税额)
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该销售合同性质推断,这是属于抵押借款行为
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8000 元,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根据合同推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已“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因为,该金楼对已售出商品保留着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控制权——5 个月以后按规定的价格购回
所以,该金楼的会计处理如下: 售出商品时,将取得的银行存款 11700 元,确认为负债,不得将发出的商品成本结转为销售成本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确认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