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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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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裁判摘要】 一、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原告: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 负责人:魏恒聂,该厂投资人。 被告:魏恒聂。 被告:蒋振伟。 被告:卞跃。 被告:祝永兵。 被告:尹宏祥。 被告:洪彬。 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盈公司)因与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以下简称联达厂)、魏恒聂、蒋振伟、卞跃、祝永兵、尹宏祥、洪彬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双盈公司诉称:被告魏恒聂、蒋振伟、卞跃、祝永兵、尹宏祥、洪彬于2024 年 12 月开始合伙经营联达厂,合伙期限为 10 年。2024 年 10 月 3 日,被告联达厂与双盈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联达厂向双盈公司购买焦炭2000 吨,单价为 1200 元/吨,货到需方场地后一周内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双盈公司先后供给联达厂焦炭 1636.625 吨,总货款为 1 821 038.65 元,但联达厂仅给付部分货款,仍拖欠货款 1 213 785.95 元。请求判令:联达厂、魏恒聂、蒋振伟、卞跃、祝永兵、尹宏祥、洪彬共同给付货款 1 213 785.95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卞跃辩称:本案中的焦炭买卖业务发生于原告双盈公司与被告联达厂之间,如联达厂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该厂投资人被告魏恒聂应该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虽然被告魏恒聂、蒋振伟、卞跃及祝永兵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签订了合伙合同,但是该合伙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联达厂亦仍为个人独资企业。卞跃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双盈公司要求卞跃等个人支付联达厂的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双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达厂、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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