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都匀开发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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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金民初字第 225 号原告都匀开发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施金雄,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河池市××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
原告都匀开发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匀××公司)与被告广西河池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忠迎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韦丽丽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都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池××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口头货物(硫酸)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在两个月内向原告提供 657 吨硫酸,每吨价格为 350 元整,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购货款人民币 230,000 元,被告在出售该批货物的同时要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协议达成之后,原告于当日即依约向被告的开户银行汇入双方所约定的购货款 230,000 元整
被告于当日即 2024 年 1 月 10 日至 1 月 17 日分别向原告提供共 7 车硫酸,总重量为 319
80 吨,总价值为 111,930 元(被告均未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后,被告以货源紧张为由拖延继续供货,至今尚未提供给原告剩余的硫酸 337
34 吨,总价值 118,069 元
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今仍拒绝供货和退还原告剩余的硫酸款
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硫酸款共计人民币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