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到期未终止 离职决定被撤销[案例]金霞于 2024 年 2 月 13 日入职于外资酒店后,经过自己的努力被酒店聘为总监,月工资 1万元
2024 年 2 月 14 日,酒店与金霞签订了期限为 2024 年 2 月 14 日——2024 年 2 月 15日的劳动合同
2024 年 2 月 15 日该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既未与金霞终止劳动合同,也未为金霞续订劳动合同
2024 年 3 月 11 日,金霞在工作时,酒店人事部向金霞送达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金霞续签一式叁份的劳动合同,金霞发现该劳动合同中除合同期限及工资降为 5000 元的条款有变化外,其余条款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金霞在一式叁份续签的劳动合同书中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并同时在该劳动合同书上注明“不同意降低工资”之字样后交给酒店人事部
金霞在《签收回执》上明确标明“本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024 年 3 月 12 日,酒店人事部通知金霞办理离职手续,在金霞的要求下酒店向其送达了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书》和标有“本人对以上通知内容不予认可,不符合法律规定”字样的《签收回执》
2024 年 3 月 13 日,金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撤销酒店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4 年 7 月 16 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撤销酒店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对金霞作出的离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40 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 30 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 45 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