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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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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推断标准作者:史秀永发布时间:2024-12-21 10:31:05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那么,如何推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推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现笔者就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推断标准,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行探讨。 一、首先的推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假如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人员对此不时发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前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后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应当视为广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范围之外。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的确认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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