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9年2月修改概况2018年11月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多项内容困扰基层办案的问题得到了明确,首次明确了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可以送达法律文书、赋予辅警执法权、新的调解办法、电子签名、提取生物特征等程序的合法性,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可以不制作笔录、新增快速办理案件程序,将“‘工作证件’改为‘人民警察证’”,删除了消防安全管理,增加了“办案场所”概念,删除了“劳动教养”,相关法律里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案件审核案件人员范围的扩大等等
修改概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此次修改,主要围绕消防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执法办案场所的使用、涉案财物管理、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增加、删除了部分内容
在办案过程中为民警减负,可谓亮点多多,影响到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整个过程
下面我们结合工作实际,介绍一下18个方面的常用知识
一、管辖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一、管辖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