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24 年 4 月 15 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建新公司委托李志新到水泥厂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建新公司总经理王志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 2 张,授权范围是“以建新公司的名义为建新公司购买水泥 200 吨”
同时,王志交给李志新盖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2 份,要李志新“见机行事”
李志新到水泥厂购买了水泥 200 吨,以铁路货运的方式运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验货后,于 06 年 4 月 26 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06 年 6月 1 日,水泥厂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称其已于 06 年 4 月 26 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来人则称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购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货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则称自己只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从未买过第二次,水泥厂催款人员拿出李志新与水泥厂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让建新公司过目,建新公司方知是李志新利用建新公司未及时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建新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章的空白合同又从水泥厂购买了 200 吨水泥,但李志新第二次购买的水泥,根本未发送到建新公司
建新公司以李志新私自购买水泥,自己未收到货为由,拒付水泥款
水泥厂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建新公司支付水泥款及其利息
试问:本案如何处理
甲有住房 A 价值 200 万元,因经营困难,甲以 A 抵押给丙银行贷款 200 万元,双方办理抵押登记
其后甲欲转卖 A 房屋,于是甲将 A 卖给了丁,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丙银行贷款到期后,与丁发生纠纷
问题:银行可否实行抵押权
如:甲公司向从事承包为期 5 年大型工程的乙建筑公司销售水泥,双方订立了一份 5 年期限的水泥连续供应合同,为担保乙公司对甲公司各笔货款的清偿,由乙公司提供一栋大楼设定抵押权于甲,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甲享有的即是最高额抵押权
甲为乙加工毛衣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