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 12024 年 9 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 10 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 5 年,并约定“假如乙方(即王某)不同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假如乙方(即王某)不同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同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旧是合法的承租人
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 9 月 1 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100 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 万元,第二期支付 3 000 万元,第三期则在 2024 年 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 5 000 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 5 000 万元
2024 年 9 月 1 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