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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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释义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纳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常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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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合同法》交易习惯的解释
【条文理解】 一、适用范围 本条对《合同法》中交易习惯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人民法律咨询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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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交易习惯的规则,确定了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本条解释适用于《合同法》中直接或者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
《合同法》中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共有 9 条,分别是总则部分的第 22 条、第 26 条、第 60 条、第 61 条、第 92 条和第125 条,分则部分的第 136 条、第 293 条和第 368 条
从内容上来看,第 22 条和第 26 条规定的是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的生效;第 60 条和第 92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第 61 条和第 125 条规定的是补充协议的确定和合同解释;第 136条、第 293 条和第 368 条则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客运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一些附随义务
包含交易习惯概念的第 61 条又多次被其他法条引用,所以《合同法》中还有许多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
仅买卖合同一章就有第 139 条、第 141 条、第 154 条、第 156 条、第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