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总论题库第一章 民法基本原则1、教学案例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案情介绍】蒋伦芳与黄永彬于 1963 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 31 岁)。1990年 7 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 67号房屋,面积为 51 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公路6-2-8-2 号的 77.2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 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 年 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公路 6-2-8-2 号的房产以 80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2001 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 30000 元赠与其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2001 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于 2001 年 4 月 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公路 6-2-8-2 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 40000 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学英所有。2001 年 4 月 20 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 148 号公证书。2001 年 4月 22 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法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申请,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 2001 年 5月 17 日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 02 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 148 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另查明,遗赠人黄永彬在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期间,一直是由被告蒋伦芳及其亲属护理、照顾直至去逝。【审理结果】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临终前于 2001 年 4月 18 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黄永彬死后的抚恤金不是黄永彬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