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总论题库第一章 民法基本原则1、教学案例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案情介绍】蒋伦芳与黄永彬于 1963 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
因双方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 31 岁)
1990年 7 月,被告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 67号房屋,面积为 51 平方米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公路6-2-8-2 号的 77
2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被告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 年,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
2000 年 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公路 6-2-8-2 号的房产以 80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但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
2001 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 30000 元赠与其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
2001 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于 2001 年 4 月 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公路 6-2-8-2 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 40000 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原告张学英所有
2001 年 4 月 20 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 148 号公证书
2001 年 4月 22 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原、被告双方即发生讼争
法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申请,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 2001 年 5月 17 日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 02 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 148 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
另查明,遗赠人黄永彬在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期间,一直是由被告蒋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