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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 100 台,价值共计 100 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 1999 年 1 月 15 日至 2 月15 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 月 15 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 2000 元。 2 月 15 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 1 月 25 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 250 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 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答: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382 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旧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 380 条规定:“寄存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 250 元的货物。2.清泉公司、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共同组建了恒兴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公司成立后,三家通过协商,将经营权承包给清泉公司。清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恒兴公司的名义将红星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以高出市场通常价格 40%的价格购入,红星公司在收到购地款后,又采纳赠与方式将 300 万元汇入清泉公司的账上。兴盛公司和恒大公司知道此事后,以自己和恒兴公司的名义对清泉公司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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