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24]9 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4]18 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法律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
第四条 (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 30 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 100 吨标准煤
第五条 (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 200 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 500 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5 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2 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根据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