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徐晓杰合同诈骗、偷税、龚飞合同诈骗案 (一)首部 1.判决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4)启刑重字第 0004 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诈骗、偷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昕
被告单位:启东市新华桥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桥公司)
诉讼代表人:顾春梅,新华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徐晓杰
2001 年 5 月因犯包庇罪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4 年 4 月 29 日因涉嫌诈骗罪监视居住,同年 5 月 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5 日转逮捕
辩护人:陈超,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飞
2024 年 4 月 2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监视居住,同年 5 月 2 日刑事拘留,同月 17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 6 月 6 日由被逮捕,同年 11 月 2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 5 月 25 日撤销取保候审,2024 年 9 月 19 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汉飞;审判员:陈春花、陈黎
6.审结时间:2024 年 10 月 25 日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及其被告人徐晓杰、龚飞于 2024 年 8 月 11 日,在明知被害人茹成宝、王长江承运的汽油并不缺少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茹、王两人与被告单位签订赔偿汽油缺少款 267664.64 元的协议,并以此协议为主要证据向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启东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导致被害人家属自杀未遂、财产被错误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两次作出错判等严重后果;被告单位新华桥公司及其被告人徐晓杰于 200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