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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欺诈入职-劳动合同竟然还有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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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HR 法宝】员工欺诈入职,劳动合同竟然还有效?到底怎么回事陈赛标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摘要: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来看看案例一案例一:员工欺诈入职,劳动合同无效老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于 1991 年入职甲公司任普通员工,2024 年 6 月,在公司为员工换发社保卡时发现其身份信息系虚假信息,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辞退了该员工。该员工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是,劳动仲裁委驳回了老张的请求。老张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旧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老张败诉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该条有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老张提供虚假身份入职,是以欺诈的方式与甲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所以该劳动合同无效,老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事情还有转机吗?再来看看案例二:员工欺诈入职,劳动合同有效赵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入职到乙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赵某以公司未办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庭上,公司提出因为赵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保;而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赵某欺诈而无效。基于以上理由,仲裁庭未支持赵某的诉求。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入职信息负有审核、校验的管理职责。乙公司未举证证明赵某身份信息虚假对劳动关系的履行造成实质的影响,也未举证证明其将招聘条件对赵某进行提前告知,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但是因公司无法办理社保是由于赵某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而导致的,所以赵某以乙公司未交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无法得到支持。这两个案例的结果截然相反,看来法律规定中有蹊跷!看看《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原来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需要两个条件:1.有欺诈行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因欺诈行为导致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合同。律师理解法律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真实的意思应为顺利完成岗位工作需求。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应紧密结合该工作岗位的需求设定决定性条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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