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告张 X X 与被告 X X X 市 X X 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 X X 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 X 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被告 X X X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 X X 诉称,2024 年 9 月 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张 X X)购买甲方(X X X 公司)位于 X X X 市十三香路北段驿丰园小区 B 区 3 号楼 1 单元 3 层西户房屋;面积 96.5 平方米;总房款 172735 元,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享受优惠价,乙方实付房款 167552 元;甲方应当于 2024年 1 月 30 日前,房屋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后被告并未依约交付房屋,原告就被告迟延交房一事,在与其协商过程中得知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目前本案诉争房屋所辖土地,尚处在农用地转批阶段,被告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仅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证,所以被告不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167552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 167552 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 X X X 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9 月 6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张 X X 购买被告 X X X 公司位于 X X X 市十三香路北段驿丰园小区 B 区 3号楼 1 单元 3 层西户房屋一套,面积 96.5 平方米,每平方米 1790 元,总房款172735 元;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按房屋优惠价计算,优惠后原告应实付房款 167552 元;甲方应当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交纳了购房款 167552元。2024 年 1 月 30 日交付期限到期后,被告未依约交付该房屋。2024 年 4 月 1日,被告在《天中晚报》刊登交房公告。2024 年 4 月 22 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审理中还查明:1、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未取得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