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起 诉 状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 ”和“ ** ”及 “**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并销毁带有“**”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和产品外包装;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是一个无区域性企业,“**”商号在全国轴承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原告创建于 1991 年,前身为***轴承厂,1997 年 4 月 11 日,原告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为了一家全国无区域性集团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轴承、轴承总成、轴承配件、机电、汽配等
原告是浙江省轴承协会理事长单位,是中国机械工业“质量信得过明星企业”,是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
2001 年位列中华工商联合会员企业“全国民营企业 500 强”第 60 位,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2001 年中国机械工业核心竞争力 100 强企业”
2024 年被评为首批“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浙江省百强企业”
2024 年排名全国1000 家最大企业集团的第 694 位
2024 年 1 月“**”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二、**中英文商标及组合商标是驰名商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998 年 3 月 21 日,**轴承厂注册了第 1161***号“ **”商标(“中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 7 类,注册有效期自 1998 年 3 月21 日至 2008 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