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 铺 租 赁 确 认 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签署时间: 合同编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甲方商场( 购物中心) 楼设立 商铺达成以下初步意向:【1】出租商铺 出租商铺为 购物中心第 层 号商铺,详见附件红色标示范围位置
该商铺推广名及通讯地址: 号 购物中心 商铺
【2】出租面积 该商铺的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以 市住房局认定的测绘机构测量面积为准)
【3】租赁用途 该商铺只供乙方作为“ ”品牌经营之用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其是“ ”商标及所经营商品/服务的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许可/被授予人,该权利有合法来源且不存在影响该商铺正常经营的限制
如因上述之权利瑕疵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或连带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4】交付期间 双方签署商铺交接凭据之日(具体规定以《商铺租赁合同》第五条的表述为准)
【5】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该商铺的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租金 乙方每月租金为: 1)第一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每月人民币 元/M2*建筑面积 M2)
2)第二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每月人民币 元/M2*建筑面积 M2)
3)第三个租赁年度,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币 元(每月人民币 元/M2*建筑面积 M2)
以上所称“租赁年度”是指从起租日起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以此类推,但最后一个租赁年度(即第 个租赁年度)以实际月数计算
除首季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季基本租金须于每季首月 1 日之前支付;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广费、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7】意向保证金 意向保证金 元,乙方在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