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政法[1998]54 号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避开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法律规范、审查不当等给企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电力公司在反复征求公司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本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政法局反映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开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 1
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 ——购电合同;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 ——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利用国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