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我公司定购钢板 400 公吨,其中 A、B、C、D 四种规格各 100 公吨,并附有数量可增减 5%,由卖方决定的条款。今出口商实际的装货数量为 A 规格 70MT,B 规格 90MT ,C规格 110MT,D 规格 120MT,总重量为 390MT,未超过 5%的规定。问出口商此种做法是否合理? 解答:出口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虽然 UCP600 的特别规定中写明卖方交货数量可有 5%的伸缩幅度,这个 5%不仅对总量有约束,对每种具体规格的商品都有约束。出口商出口 A 规格已经超出 5%的伸缩范围,所以出口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第三章某外商欲购我“梅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我方是可以接受的。 某外商的要求是定牌中性包装,我方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接受前应该审查买方提供的商标牌号与我国相关法令是否相悖,若相悖则不可接受。若买方提供的商标引发的了产权争议,则应明确由对方负责某公司过去出口手绢是 12 打一包,后来进口商要求下改为 5 打一包,而后又改为 1 打一盒,进而改为半打、5 条、3 条一盒,结果会怎样?解答:出口商包装成本上升。 小包装会使得出口商的加工成本上升,加工时间拖长,因此在计算成本的时候,必需要明确包装费用的负担问题。 我国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 500 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方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 450 吨,剩下的 50 吨便以塑料袋装充抵。问这有无问题? 解答:这是有问题的。 在本案例的合同与来证中均明确规定用麻袋装,因此在装船时一定要根据合同来做,假如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有权拒收。第四章某公司以 FOB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解答: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根据 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