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收付案例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 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P 见票后 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 D/P 即期改为 90 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 A 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猎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 A 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 A 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
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纳 D/P 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别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 D/P 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 D/P AT SIGHT(即期)
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假如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 3 万美元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 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 D/A 30 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