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督促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摘要
20XX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督促程序进行了完善,其目的就是希望利用督促程序简便、经济解决无争议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特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分流进而科学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
但从目前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而言,还不足以承担立法者对其寄予的厚望,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督促程序面对的困境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改程序的对策
关键词:督促程序,存在问题,程序完善一、督促程序概述1、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性质(1)督促程序的概念现代督促程序起源于德国,而后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
德国学者奥特马o尧厄尼希认为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请求发出督促决定的申请
该决定的发出不仅讯问被申请人
相对人提出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并转入争讼程序
如果相对人未提出异议,则依申请发出执行决定
"日本学者新堂幸司界定为:"当债务人对一定数量的金钱及其他替代物就请求权不予争议时,使债权人通过比普通程序更简易、更迅速获得债务名义的程序,这种程序由法院书记官负责实施
督促程序可以说是给付诉讼的一种替代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债务人可以在法定不变期限内提出异议,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合法有效,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合法有效异议且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种特殊程序
(2)督促程序的性质第1页共9页督促程序在国外立法以及学者的论述中一般界定为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的性质问题国内学界研究较多,并且形成了几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督促程序是属于诉讼程序
第二种观点认为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