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局令 1993 年第 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文化、教育、科技沟通事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合同。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间、友好城市、校际沟通和民间组织等有关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6.违反合同的责任; 7.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8.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七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聘用合同,并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第九条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实行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如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