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局令 1993 年第 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文化、教育、科技沟通事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合同
外国文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间、友好城市、校际沟通和民间组织等有关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6.违反合同的责任; 7.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8.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七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聘用合同,并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第九条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实行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如当事人双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