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 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 受 意外伤害,本公司承 担 下列 保险责 任 :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 任 (一)被保险人自该 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一百 八 十日内因 该 意外伤害导 致 身故 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 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 扣 除已 给 付的该 被保险人的伤残 保险金 后的余 额 给 付身故 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 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 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一百 八 十日内因 该 意外伤害导 致 身体伤残 的,本公司根 据 《 人身保险伤残 评 定标准(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见 附表 )的规 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 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 乘 以该 处 伤残 的伤残 等 级 所对应的保险金 给 付比 例 给 付伤残 保险金 。 当 同一保险事故 导 致 两 处 或两 处 以上伤残 时,本公司仅 按其中一处 的伤残 等 级 给 付伤残 保险金 : 如 果 各 处 的伤残 等 级 不 完全相 同且 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