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有 企 业应急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国 有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国 企 ) 应 急 管 理工 作 , 应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国 有 企 业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国 有 企 业 公 司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事 故 )管 理 办 法 》 等 规 章 制 度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单 位 是 应 急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 全 面 负 责 应 急管 理 工 作
各 级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是 应 急 管 理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应急 管 理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第 三 条 各 单 位 要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管 理 制 度 , 自 下 而 上 逐级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 明 确 预 警 、 接 警 、 报 告 、 指 挥 、 处 置 、 救援 、 响 应 、 恢 复 等 各 环 节 的 应 急 程 序
第 四 条 应 急 管 理 要 贯 彻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坚持“安全 第 一 、 预 防为 主 ”的 基本 方针, 做到“早发 现、 早报 告 、早处 置 ”
第 五条 各 单 位 应 坚持“单 位 负 责 、 区域联动、 属 地 管理 、 分 级 落 实 ”的 原 则 , 自 觉 接 受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对 应 急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时 要 做到“反 应 迅 捷 、职 责 明 确 、 指 挥 统 一 、 救 人 优 先 ”, 把 事 故 造 成 的 危 害 减 小到最 低 限 度
第 六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国 企 所 属 各 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