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 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太清,又名符秉冲,男,1948年 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三亚市天涯镇马岭居委会红龙街。 委托代理人林庆丰,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容亚清,男,1936年 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三亚市天涯镇马岭居委会红龙街。 委托代理人容启云,男,1970年 7月 8日出生,汉族,现在天涯海角游艇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住马岭居委会青龙街,系容亚清儿子。 委托代理人陈渊,三亚市旅游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符太清因与被上诉人容亚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 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符太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庆丰,被上诉人容亚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容启云、陈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 7月初,马岭居委会进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符太清、容亚清都与三亚市天涯镇马岭居委会第一农业经济社(以下简称第一社)承包土地,双方都是第一社成员,容亚清任社长,符太清任会计。符太清承包位于本村吊低村田、深田两块耕地共计 0.64 亩,与容亚清另承包的耕地毗邻。容亚清承包位于本村木棉头旱田一块 1.04亩,与符太清另承包的耕地毗邻。第一社土地承包登记时,符太清和容亚清经协商一致意见后,将两家土地交换耕作问题请求原任马岭居委会书记兼主任的吴启信,吴启信同意,按俩人的意见在符太清家庭承包耕地登记表中的吊低村田、深田一栏中亲笔写上:分在容亚清内。符太清的吊低村田、深田 0.64 亩,在1996年7月l日已由马岭居委会登记在容亚清家庭承包耕地登记表上,容亚清的木棉头旱田 1.04亩,没有登记在符太清的家庭承包耕地登记表上。从 1996年起至今,符太清耕作容亚清位于木棉头旱田 1.04亩,容亚清耕作或出租符太清位于吊低村田、深田 0.64亩。历年来,容亚清每年出租符太清的 0.64亩地给他人种菜,收取土地租金 120元。2005年 11月 19日,因双方发生纠纷,容亚清不收取 2005年度的该地出租金,符太清也不收领。容亚清每年都承担木棉头旱田 1.04亩及吊低村田、深田 0.64亩上缴公粮的任务。2005年10月初,容亚清发观符太清在木棉头旱田 1.04亩地里堆放石头、沙土,便加于阻挠,双方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符太清、容亚清争执的 1.04亩地,原属容亚清承包地,自承包的第一天起,容亚清已同意由符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