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用药医嘱单,病区病人用药要由药师审核把关。 3.门诊部与药剂科负责门诊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4.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由国家卫计委统一规定,处方样式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2.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 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如用专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