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 导言 一、比较刑事程序法:比较的意义与功能 (一)我们为什么而比较——异域的法律文明与学术难题 1、我国法律学人对外国刑事程序法研究的现状与学术研究的致命伤 (1)现状之一:形式上的学术研究饱和 1)学术研究的兴奋点已经相对缺乏 我们的研究方法多是从“法律移植”的视角,首先对国外的有关制度进行所谓一番“比较”的考察(或是一种话语霸权或是一种洋洋得意或是一种无神的制度考古),然后观看这种制度是否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某种“本土契合”性(或曰本土资源),最后决定以是否进行法律移植或进行何种移植。这种研究方法如同超市购物,它所给我们的只是“从制度到制度”,即将外国程序法作为一种平面的静止的“法器”,由法律学人对其念咒语后,使得某种“法器”放大或是包容一切,从而使念咒人具有某种权力并可以排除障碍来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几乎每一个论题,都已有学人投笔著文,有人惊叹“刑事法研究已经到头了”,很难有创新或醍醐灌顶之论了。 2)“出版法学”与“投机法学”并行不悖 从检警关系、司法令状主义、起诉书一本主义、证据开示、刑事不利益变更、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程序正义、诉讼社会学,每一论题文章数量之多足以超出前人文章总和。但以质而论,我国没有一个刑事程序法学者能够超越西方一流学者。例如,国内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本刑事程序法的教科书可以与骆克信或是林山田的教义相提并论。我们更多的时候是一种“大跃进”式的学术批发与急功进利。 3)伤痕法学——我们的困境与迷思 A、我们的刑事程序法研究仍在一个“初级阶段”上,我们一方面艳羡外国程序法(严格而论是西欧与美日)对人权保护的丝丝入扣,另一方面我们既无自信也无勇气与西式刑事程序法理论进行所谓对话。 B、相对合理主义? 外国刑事程序法被视为“他者”的制度,我们似乎可以以“拿来主义”为基调而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在进行某种改革的时候,可以暂时抛开外国程序法,以我们所谓本土标准来重新评价某种改革是否成功。其实,我们大可不必洋洋得意于这种阿 Q 心理,进得渐进式改革固然无可非议,但刑事诉讼的国际化属性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尖锐课题之一,我们如果以我们自我的“相对合理”标准来进行某种纯本土的改革,那么将会使我们的学术研究或司法改革变为一种闭门造车。 2 、我们的学术难题 1)第一个层次:如何还原与解读西方各国刑事程序法的各种诉讼制度自身?这不但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