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 0 0 0 年左右,到公元前6 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