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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常见法律问题及诉讼策略 ———对一起巡回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评析 知识产权法律部 郭云波 黄朝良 近日,佛山中院知识产权巡回庭在我区开庭审理原告郑××诉被告×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除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规则外,该案还涉及不侵权抗辩、公知设计抗辩、先用权抗辩以及相关证据的认证规则,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行为以及背后的诉讼策略也反映出一些普遍性的问题,总之,该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下,笔者谨结合该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常见法律问题和诉讼策略谈一点看法。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郑××于 2007年×月×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夹具、专利号ZL20072005××××.×的外观设计专利, 2008年×月×日获得授权。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相同,遂起诉被告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生产专利产品的模具和宣传图册、成品、半成品;在《南方日报》等省级报刊上就其侵犯原告专利权利的行为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万元。 二、法庭审理结果 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当庭宣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销毁生产专利产品的模具和宣传图册、成品、半成品;被告赔偿两原告人民币 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侵权判断标准及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经过比对,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外观设计来说,是指被控侵权物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任何一个案件中,不侵权抗辩都是被告应当首先考虑的抗辩事由。 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不侵权抗辩首先主要涉及到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标准。通说的观点认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要部判断的原则,从而引发了综合判断和要部判断内在关系的争论。笔者认为,这三个原则不是并列的关系,作为判断原则的只能是在整体观察基础上的综合判断,而要部判断只能是进行整体判断时坚持的一个下位的手段性的概念。据此,首先应当进行整体观察、综合比较,从产品的整体来确定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不局限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局部。在整体观察时要侧重于专利权人独创的富有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说产品最吸引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分对整体视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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