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9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