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委托贷款合同与信托贷款合同之区分——农业银行投资公司诉某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案【本案聚焦】委托贷款合同与信托贷款合同有何区别?本案贷款合同属于委托贷款合同还是信托贷款合同?【案情简介1】 原告: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被告:某原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 1993 年 4 月 1 日,汽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原告签订委字(93)006 号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1993 年 4 月 6 日至 7 月 6 日,经营部委托投资公司发放总金额 5000 万元的贷款;委托放贷的资金到期后,由投资公司向经营部一次付清资金本息;委托贷款的对象、利率及用途未明确约定。4 月 6 日,经营部存入投资公司 5000 万元,投资公司为此开立了整存整取大额存单,存款期三个月,至 7 月 6 日到期,月息 8.1‰。7 月 10 日,经营部支取存款本金4000 万元及利息 12.49 万元,7 月 13 日支取存款本金 1000 万元及利息 8100 元。1993 年 4 月 12 日,甲公司与原告签订委字(93)008 号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受委字(93)006 号协议的委托向甲公司发放委托贷款,金额 500 万元,用于流动资金短期周转;期限两个月,从 1993 年 4 月 13 日起至 6 月 13 日止;月息 18‰;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投资公司同意材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经济担保人,担保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亦合同书上签章,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承诺担保金额 500 万元。翌日,原告向甲公司发放贷款490.64 万元,甲公司出具借据,载明的借款单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内容与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一致。7 月 17 日甲公司归还投资公司 100万元后再未还本付息,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偿还本金、利息的担保义务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委字(93)006 号协议中除了写有经营部委托贷款5000 万元之外,无其他任何有关委托贷款方面的内容。原告对该 5000 万元出具1 案例改编自:郑少华主编,《金融法案例评论》,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4 版,第 72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手续是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存单,存单到期后,原告已将存款 5000 万元及利息全部返还给经营部。(93)委字 008 号合同项下的贷款与委字(93)006 号协议项下的贷款金额也不一致。因此,原告与甲公司之间应为信托贷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