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租赁合同出租方: (下列简称甲方)承包方: (下列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用途1、甲方同意将位于***园内面积约 平方米的河道有偿出租给乙方,乙方对租赁该河道的现状及权属已做了充足理解,乐意承租上述河道;2、乙方租用该河道可用于 养殖鱼类 ,不得用作养殖鱼类以外的经营项目,同时必须确保正当正当经营,养殖鱼苗、鱼食、管理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3、甲方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交付该河道的使用权。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的交纳1、租赁期限共 1 年,自 年 1 月 1 日起至 年 12 月 31 日止;2、租金:每年租金人民币为 ***.00 元,大写 ** 万元整 ;3、租金的交纳:租金在合同订立前一次性付清。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1、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当管理与经营;2、甲方提供水、电接口,费用按市价收取,购置水电设备由乙方自行购置; 3、乙方养殖应不破坏原河道构造和不影响河道两边绿化环境,不得任意移动、拆换或破坏甲方现有设施、设备,用电不得超出已定功率,须规范用电,电线不得乱拉乱接。确需变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与甲方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承当赔偿责任;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河道周边私自添置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设施、设备;5、乙方只拥有承租期内的河道使用权,其它周边场地及设施、设备(如石凳、长廊、廊椅、树木、桥梁、水坝等)乙方不含有使用权;6、租赁期间,乙方自行看护,因养殖管理不当或其它无法预料因素造成损失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7、乙方负有对河坡(沿河园路以内)及河道水面保护环境整洁、水体干净的责任;8、经营期间,乙方负责看护河道安全(不准在河道戏水、游泳、钓鱼、私自划船、洗衣物等);9、乙方不得将上述租赁的河道转租、分租或变相转租。第四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1、双方不得无端提前解除合同;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河道租赁合同;① 运用承租河道进行非法活动的;② 私自变化河道用途的;③ 私自将承租河道转租、分租或变相转租;④ 逾期一种月不缴纳水电费的;⑤ 损坏或私自拆改河道构造及附属设备的;⑥ 卫生区环境卫生脏、乱、差;⑦ 存在严重经营问题、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第五条 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承租河道及其设备损失的双方互不承当责任;2、因乙方...